鞍山居住证相关待遇情况说明

导语 根据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外来暂住人口在我市凭居住证享受同城化待遇等方面情况,现予以公示。

  一、暂住人口有关居住证的办理、驾照汽车牌照的办理以及出入境证件的办理问题(市公安局)

  (一)居住证的办理

  1、办理条件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2、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拟在我市居住一个月或以上应在到达居住地7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警务室、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民警在受理材料并进行核实后,应马上录入警综平台。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自愿领取居住证。

  (二)出入境证件办理问题

  1、暂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赴台定居除外)。

  2、所需材料

  省外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有效的居住证;辽宁省内居民可以跨户籍地持本人身份证在辽宁省内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港澳商务等签注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3、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咨询电话

  本市在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管理局;海城、台安、岫岩在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

  办理时限:省外居民30日,省内居民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5556415

  (三)机动车管理方面问题(机动车管理科)

  1、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可享受的待遇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对居民身份证明的规定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暂住人口办理中需提供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1)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I、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II、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III、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IV、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V、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VI、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VI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外埠机动车转入环保合格证明、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

  (3)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I、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II、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III、机动车登记证书;IV、机动车行驶证;V、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VI、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办理地点、流程、期限

  对于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辖区内)、转入登记和其他相关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要求提供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持暂住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地点、流程及期限与非暂住人员相同。期限为当日受理。咨询电话:0412-29111

  二、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市教育局)

  (一)外地来鞍人员随迁子女凭居住证,享有与本市学生同等就学的权利,确保持证适龄儿童100%接受义务教育,在奖励、评优、入队、入团及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外地来鞍人员子女入学,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户口,公安局办理的居住证明,社区证明及就业证明或纳税证明,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安排到指定学校接收,因班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

  (三)咨询电话

  市教育局:2698050

  海城市教育局:3194014

  台安县教育局:4823638

  岫岩县教育局:7851360

  铁东区教育局:中教2699807 小教2699802

  铁西区教育局:中教8853301 小教8853302

  立山区教育局:中教6615909 小教6614550

  千山区教育局:2318961

  经济开发区文教局:8401711

  高新区文教卫生局:5216603

  千山风景区教育办:2559917

  三、暂住人口办理《就业创业证》、医保待遇问题(市人社局)

  (一)《就业创业证》的办理

  1、 暂住人口享受的就失业登记待遇

  外埠来鞍暂住人员持《居住证》可在市级、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就业局用工登记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办理《就业创业证》一般遵循在哪就业在哪办证的原则,即外地人员就业后,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创业证》,进行就业登记。其中根据《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中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需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2、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3)在本市就业的《劳动合同》

  (4)填写完毕的《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5)两寸照片两张

  3、办理地点和流程

  (1)办理地点:在鞍山市内就业的外埠来鞍劳动者可在市就业局用工登记处办理,在海城、台安、岫岩就业的外埠来鞍劳动者可就近在相应县、市级就业局用工登记部门办理

  (2)办理流程: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县、市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核对和信息录入,并打印《就业创业证》。

  (3)办理时限:3日内办结

  4、咨询电话:2217220

  (二)居民医保待遇方面的办理

  1、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可享受的居民医保待遇

  根据《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对象包括: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随住家属。

  2、需要提供的材料

   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应凭父母一方《居住证》或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办理参加居民医保登记。

  3、办理地点和流程

  1、办理地点到本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办理参加居民医保登记。

   2、办理流程:参保居民参保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缴费。社区持缴费居民名单到所属区居民医保代办机构申报,代办机构开具统一缴费书,社区持统一缴费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足额缴存当期应缴的医保费。

  4、咨询电话:8513308

  四、暂住人口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问题(卫计委)

  按市综治委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就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出台意见,以保障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基本权利。“作为鞍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配套政策,意见对流动人口在民主政治、户籍、居住、社保、公共卫生服务、教育、计生服务等方面权益的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 ”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益或者待遇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患 者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

  实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免费享受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流程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身份证申请

  ↓

  现居住地、社区服务院

  ↓

  即时办理

  ↓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享受基本公卫生服务

  五、暂住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方面的问题(住建委)

  (一)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口可凭居住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由本人或申请家庭的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住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劳动用工合同、住房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地点: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

  (四)办理流程: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认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并将认定意见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人员名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轮候顺序,选择房源。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社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诉。

  (五)受理时限:从正式受理之日起三个月;

  (六)咨询电话:5563061

  六、暂住人口享受法律援助方面的问题(司法局)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是可以凭《居住证》和本人暂住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具体提供: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4、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二)暂住人口申请法律援助地点、流程、时间、期限

  1、办理地点:

  (1)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 址:鞍山市铁东区爱民街6号

  咨询电话:12348

  (2)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 址:鞍山市铁东区东解放路33号

  咨询电话:5555148

  (3)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 址:鞍山市铁西区华景名筑小区东门

  咨询电话:8519148

  (4)立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 址:鞍山市立山区水源街阀门小区11号楼

  咨询电话:2597148

  (5)千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 址:鞍山市千山区旧堡高层1楼

  咨询电话:2321148

  (6)海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 址:海城市环城东路53号

  咨询电话:3286148

  (7)台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 址:台安县梅园新区86号

  咨询电话:4854148

  (8)岫岩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 址:岫岩县政府大楼106室

  咨询电话:7821148

  2、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

  申请人提供身份、经济状况证明及案件的相关材料

  ↓

  审查裁定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质量监督部提出审查意见

  ↓

  主 任 审 批

  ↓ ↓

  符合条件接受申请 不符合条件拒绝申请

  ↓ ↓

  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申请复查或向司法局提出异议

   ↓ ↓ ↓

  法律援助部指派律师 复查有效 复查无效

  ↓ ↓ ↓

  律师承办案件 实施援助 告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3、办理时间、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申请事项和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审查,不属于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咨询电话

  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12348

  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5555148

  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8519148

  立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2597148

  千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2321148

  海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3286148

  台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4854148

  岫岩县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7821148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鞍山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居住证】可获居住证网上办理指南、申请材料、申请条件、快递邮寄服务等关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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