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能享受什么补贴?
导语 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时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40%的岗位补贴。详细信息见本文。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能享受补贴及标准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40%的岗位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三、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等相关材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
四、用人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先让新招用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再签订劳动合同做用工备案后,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