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导语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此,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鞍山市税务局出台了《鞍山市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务优惠政策汇编》,详情见正文。

  一、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二、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三、温馨提示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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