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导语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此,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鞍山市税务局出台了《鞍山市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务优惠政策汇编》,详情见正文。

  一、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温馨提示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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