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了控制精神类疾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就医负担,鞍山市定点精神病院(科)实施了医保基金总额预付下的按住院床日收付费管理,详情请看全文。
一、实施范围
适用于鞍山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收治精神类疾病住院患者资质的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精神病科(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
二、收付费标准
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后,确需依据卫生健康部门临床路径和标准化治疗方案进行住院治疗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执行医保基金总额预付制下的按住院床日收付费管理。
(一)医保经办机构按住院床日付费的支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0元/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15元/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元/日;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日。
(二)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床日收费的限额标准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在职职工85%、退休职工90%的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80%的比例报销。参保患者只须承担个人的合规未报部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统称自付费用)。
注:1.定点医疗机构向住院患者收取的每日常规治疗自付费用设最高限额,即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城镇职工医保普通参保患者每日自付费用不超过30元、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患者每日自付费用不超过50元。
2.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城镇职工医保普通参保患者每日自付费用不超过20元、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患者每日自付费用不超过30元。
3.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费用,未达到日限额标准的据实向参保患者收取自付费用;
4.对可能超出自付费用日限额标准的医疗服务,须提前告知参保患者或其监护人并签字同意,其自愿超出日限额标准的部分继续由患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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