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办参保缴费登记
导语 医保是为了给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对每个人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鞍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办参保缴费登记请看全文。
一、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在年度内补办参保缴费登记的,应按年度标准缴费。
(一)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及时参保,或者户籍、学籍新转入等原因需要补办参保缴费登记的,应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村、转入学校或代征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事宜,并自保费缴纳的当月起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末享受医保待遇。
(二)下列人员因医保关系变更、接续等原因补办参保缴费登记事宜的,自保费缴纳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医保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中断两个月以内人员;
2、本市城镇职工医保中断之月起三个月以内转入人员,其中年度内曾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办理过停保和转入职工医保的,不需再次缴费;
3、应届毕业大学生、当年度退役士兵。
(三)根据省有关规定,新生婴儿出生之后三个月内可补办参保缴费登记,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出生之后超过三个月补办参保缴费登记的,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涉及跨年度享受待遇的,须按两个年度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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