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导语 医保是为了给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对每个人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鞍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请看全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特殊病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
一、住院待遇
参保患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轻、重疾病分治和分级诊疗,引导合理就医秩序的形成。
(一)鞍山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设特三级、三级、二级、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四个等级。
(二)住院待遇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设置起付标准,按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段设置支付比例。年度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由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
参保人员在鞍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待遇:
图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三)重性精神病患者在指定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急慢性肝炎、肺结核在鞍山市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一个保险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恶性肿瘤、已纳入本市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的罕见病,一个保险年度内需多次住院的,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减免,减免金额计入相应普通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限额内,超出医疗救助限额的起付标准和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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